田登作郡守,怒人触其名,犯者必笞,举州皆谓“灯”为“火”。值上元放灯,吏揭榜于市,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俗语云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,本此。(选自《古今谭概》)
译文
田登担任一个郡的太守,他对别人触犯他的名字感到愤怒,触犯的人必须要用鞭子抽,于是整个郡的老百姓都把“灯”叫做“火”。正好遇上元宵节放花灯,官吏在集市上张贴告示,说:“本郡依照惯例放火三天。”谚(yàn)语说:“只许州官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。”源于这件事。
注释
1)为:担任。
2)笞(chī):古代用竹板或荆条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。鞭打,鞭笞,用竹板抽打。
3)举:全。
4)皆:都。
5)谓:说。
6)州:此指郡。
7)值:遇到。
8)上元:农历正月十五,元宵节。
9)揭榜:张贴告示。
10)云:说。
11)作:担任。
12)于:介词,在。
13)本此:本来就是这样。
赏析
《田登为郡守》比喻官大压人,仗势欺人,后喻在上者可为非作歹,在下者却处处受限。有势力的人可以任意做坏事。而百姓的正当行为却受到限制。